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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冀刑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陈世云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247号罪犯陈世云。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作出(2012)保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世云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2月2日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获得奖励:表扬一次,记功二次,2013年度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的表现属实,有证人证言、罪犯奖惩审批表和年度评审鉴定表等材料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世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陈世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刑期至2036年4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焕琪代理审判员  王建英代理审判员  赵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锁 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