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执字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2
案件名称
胡成军与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成军,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执字00198号申请执行人胡成军。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泉办事处关陵路34号。法定代表人杨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当阳市玉阳办事处友谊路劳动就业局二楼。法定代表人胡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当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5)鄂当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当阳鑫阳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偿还申请执行人胡成军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20000元,并交纳案件申请执行费3200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红鲵王油脂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32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223200元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殿勇审判员 傅建军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