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伍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224号原告:伍某。被告:吴某。原告伍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考虑子女年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伍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伍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 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屈斐琳第1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