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马爱霞与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马爱霞,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法立民申字第00225号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爱霞。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丰收路***号锦祥花园内。法定代表人:陈济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延鸣,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马爱霞因与被申诉人南通天鑫房地产开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鑫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马爱霞申诉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交房日期及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承担有明确约定,天鑫公司未按合同履行交房义务,应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要求撤销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焦民再一终字第5号民事判决,维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焦民一终字第204号民事判决。天鑫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付款时间约定不明,按相关法律规定应根据交易习惯,马爱霞所购商品房为现房,按交易习惯应房款付清后交付房屋。天鑫公司在马爱霞的按揭贷款手续办理成功后交付房屋不存在违约。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马爱霞的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再审立案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魏 超审 判 员 路 平代理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温霓(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