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鲍亚忠与马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亚忠,马俊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00381号原告鲍亚忠,男,1971年2月16日生,汉族,绥德县人。被告马俊飞,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绥德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鲍亚忠与被告马俊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亚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亚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浩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