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7号原告:毛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兵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