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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民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毛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民初字第27号原告:毛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负担。审 判 长  王剑兵人民陪审员  徐尚宝人民陪审员  郭希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朱玲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