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民初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王之海与绵阳市亚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之海,绵阳市亚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民初字第1519号原告:王之海,男,汉族,生于1946年8月23日。被告:绵阳市亚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绵阳涪城区解放街46号。法定代理人:何兴贵,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之海诉被告绵阳市亚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之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绵阳市亚川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之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之海承担。审判员  牟玉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