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佘国其与蒋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佘国其,蒋卫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煤商初字第135号原告佘国其。委托代理人魏佐国,长兴县金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卫兴。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佘国其与被告蒋卫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佘国其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佘国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方雪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