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1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兴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兴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朱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1352号原告临沂市罗庄区兴华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街道办事处驻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中启,董事长。被告朱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晓刚与被告上官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晓刚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上官祥龙所有的鲁Q××××ד长城”牌轿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晓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杨晓刚所有的鲁Q××××ד长城”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查封财产由被告自行保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变卖、毁损、转让、隐匿或对外提供财产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