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段道超与临安市汇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道超,临安市汇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649号原告:段道超。被告:临安市汇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惠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段道超诉被告临安市汇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段道超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段道超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道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段道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耀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