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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执非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邹光马、尤秋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邹光马,尤秋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永执非字第118号申请执行人永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龙翔中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招贤,局长。被执行人邹光马。被执行人尤秋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行审字第28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光马、尤秋秋所有的银行存款101632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与价值101632元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恩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