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商)初字第04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祥与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祥,杨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商)初字第04615号原告赵祥,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曹源,北京振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强,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祥与被告杨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祥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杨志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343768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原告自愿以现金70000元及原告本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楼×门××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赵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赵祥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大地三里×楼×门××的房屋;二、冻结被告杨志强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三十四万三千七百六十八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劼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古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