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民保字第0009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王憨憨、 张绞南与张建忠、张海林诉前财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憨憨,张绞南,王巧兰,王张龙,王彩彩,王耀龙,张建忠,张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保字第00097-1号申请人王憨憨。申��人张绞南。申请人王巧兰。申请人王张龙。申请人王彩彩。申请人王耀龙。被申请人张建忠。被申请人张海林。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憨憨、张绞南、王巧兰、王张龙、王彩彩、王耀龙与被申请人张建忠、张海林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神民保字第0009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张海林驾驶的张建忠所有的蒙KVU5**号英菲尼迪牌越野车予以扣押。尚海龙、杨明珍向本院提供了其二人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南巷80号01幢房屋作为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尚海龙、杨明珍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冷库路西南巷80号01幢房屋(产权证号:09104336;旧产权证号:21737)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訾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