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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华等人诉被执行人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华,郭建,叶仲奎,余美玲,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杨华,男,住重庆市武隆县港口镇,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郭建,男,,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叶仲奎,男,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余美玲,女,住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杨华、郭建、叶仲奎、余美玲被执行人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2)武法民初字第01543号、(2013)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3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一、被执行人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赔偿原告杨华、郭建、叶仲奎、余美玲经济损失239581.46元;二、杨华、郭建、叶仲奎、余美玲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被执行人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悠波球余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490元、反诉受理费25元,由杨华、郭建、叶仲奎、余美玲负担25元,由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负担2490元。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12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佛山奇健运动器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调查(房管、国土、银行、工商、车管等部门),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逾期,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佛南法执字第14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周 森执行员 尹 素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仲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