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宛民金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赵玉乾、牛小红和唐河县乾宏玻璃制品工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赵玉乾,牛小红,唐河县乾宏玻璃制品工艺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民金初字第66-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法定代表人张玉峰,任行长职务。被告赵玉乾,男,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大河屯镇。被告牛小红,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唐河县乾宏玻璃制品工艺厂负责人赵玉乾,任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诉被告赵玉乾、牛小红和唐河县乾宏玻璃制品工艺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赵玉乾不在家,难以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需要查找到被告赵玉乾后才能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长 曹 青审判员 吴国恩审判员 沈宗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