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何建民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陈若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何建民,陈若波,黄青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耿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邝效领,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建民,男,1971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刘政,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陈若波,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原审被告:黄青溪,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以上两原审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春风,安徽彭线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何建民及原审被告陈若波、黄青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3)涡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要求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斌审 判 员 罗 胜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