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付某某与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某某,高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877号原告付某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高某(曾用名高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被告张某,男,汉族,住吉林省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某诉被告高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125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审判员 冯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