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赵某甲与赵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0313号原告赵某甲,女,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赵某乙,男,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某甲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对其撤诉的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退回财产分割费50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190.00元由原告赵某甲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