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69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邱进与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进,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6939-1号原告邱进,男,汉族,1986年1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石盘村15号。法定代表人谢馥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邱进诉被告重庆乾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邱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邱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邱进负担。审判员 晏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