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门中执复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邓继红复议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继红,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门中执复字第00002号申请复议人邓继红,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荆门市三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邓继红不服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2014)鄂掇刀执字第00093-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邓继红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邓继红在复议期间自愿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复议人邓继红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林周审 判 员 胡少魁代理审判员 张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