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娟萍与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娟萍,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160号原告:杨娟萍,住广州市海珠区。委托代理人:林玉燕,住广州市海珠区。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王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娟萍诉被告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0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娟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娟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诗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立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