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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初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宾民初字第00122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许某某,住宾县。被告崔某某。原告许某某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徐某某,现年6岁。被告于2012年9月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孩徐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沈阅经公告传唤未出庭,亦未向法庭提交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已的主张,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分别是:证据一、原告与被告的结婚证,证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的事实;证据二、宾县糖坊镇临江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于2012年9月份离家至今,现下落不明的事实。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合议庭在庭审时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分析、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被告虽未出庭质证,但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且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出相反的证据来反驳,因此具有证明力,法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1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徐某某于2009年12月3日出生。被告于2012年9月离家后,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本院认为,被告不履行夫妻义务,离家至今下落不明已两年之久。因此可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女系未成年人,应由原告抚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徐某某由原告抚养。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兰学印代理审判员  郝 敏人民陪审员  杨文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凌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