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民初字第8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陈春鸣与郭清、李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鸣,郭清,李碧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804号原告:陈春鸣,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郭清,英文名:GUOMR.JACKQING,男,1966年7月29日出生,瑙鲁国籍(护照号码:015498)。被告:李碧云,女,汉族,1967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陈春鸣与被告郭清、李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春鸣于2013年9月30日向平潭县人民法院起诉,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1日将该按移送本院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陈春鸣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春鸣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邹唐敏审 判 员 潘晓慧代理审判员 魏秀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小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