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毫顺危险驾驶罪恢复审理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毫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20-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毫顺,个体工商户。2014年9月2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0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5日由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房县看守所。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以(2015)鄂房县刑初字第00020-1号刑事裁定,对房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被告人陈毫顺危险驾驶罪一案中止审理。经查,被告人陈毫顺于2015年4月15日被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审理。审 判 长 余淑芬审 判 员 陈 洪人民陪审员 刘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祁 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