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邱清瑜与姚永通、蔡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清瑜,姚永通,蔡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邱清瑜,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姚永通,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燕玉,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清瑜与被告姚永通、蔡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清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清瑜以原、被告自行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5元,减半收取2062.5元,由原告邱清瑜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