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狮民初字第1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邱清瑜与姚永通、蔡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清瑜,姚永通,蔡燕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226号原告邱清瑜,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姚永通,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蔡燕玉,女,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清瑜与被告姚永通、蔡燕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邱清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清瑜以原、被告自行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清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5元,减半收取2062.5元,由原告邱清瑜负担。审判员  李少雄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晓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