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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宫领小、徐扬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领小,徐扬,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41号原告:宫领小,女,蒙古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委托代理人:满国丰,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扬,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法定代理人:宫领小,女,蒙古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大房身镇(系原告徐扬母亲)。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宫领小、徐扬诉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宫领小负担。审判员  胡亚姣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蔡 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