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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018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奇峰与被告邓斌、邓志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奇峰,邓斌,邓志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853号原告刘奇峰,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斌,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邓志超,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奇峰与被告邓斌、邓志超、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奇峰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奇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奇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745元,由原告刘奇峰负担。审判长  常安甫审判员  郭智勇审判员  郑伦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永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