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常本华与许合修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本华,许合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778号申请执行人常本华。被执行人许合修。申请执行人常本华申请执行许合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8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07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商初字第62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爱民审 判 员 王惠玲审 判 员 边洪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于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