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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终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XX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终字第002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法定代表人张广忠,该居民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2014年10月25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发出催缴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否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后,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仍未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市泉山区火花街道火花社区居民委员会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葛晓明代理审判员  陈 皓代理审判员  王 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戚亦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