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张长银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鼓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软件大道89号B区13号楼。法定代表人张长银。委托代理人康平。申请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面号码为1050004320683588,出票日期为2014年11月17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40000元,出票人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城北会计结算部,收款人为国网福建招标有限公司的银行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福建亿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黄丽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