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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介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婧与陈进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介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介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婧,陈进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介民初字第444号原告李婧,女,1990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委托代理人李林发,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系原告李婧父亲。被告陈进辉,男,40余岁,汉族,山西省平遥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婧诉被告陈进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婧以被告已支付其装修款2910元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婧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婧负担。审 判 长  郭龙平审 判 员  张晓燕人民陪审员  赵纯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晓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