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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3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3017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7号电通创意广场2号楼A区。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瑞石,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璐,女,1990年2月21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崇外大街44号7层702B。法定代表人陆昂,总裁。委托代理人熊云翔,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汝义,北京市瑞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喜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魏嘉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高翡、人民陪审员王东旭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3月18日、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付瑞石,被告委托代理人熊云翔、张汝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盖公司诉称:原告是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被告未经许可,在新浪发布的“道喜红酒”官方微博(以下简称涉案微博)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一张,该图片编号为85453010、内容为酒杯(以下简称涉案图片),上述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在涉案微博中删除涉案图片;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00元(包括公证费800元及其他费用2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道喜公司辩称:1、原告无法证明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图片享有著作权。一方面,该公司在授权书中称其拥有集团公司的终极所有权,其图片展示在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a和www.gettyimages.cn等网站中,但“终极所有权”概念无法在中国法律中找到,且上述网站分属于不同的独立法人,尤其是原告进行权属公证的网站www.gettyimages.ca,该网站属于Getty加拿大公司,GettyImagesInc.公司无法对他人网站上的图片享有权利;另一方面,GettyImagesInc.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就涉案图片获得了拍摄者的授权及该授权的性质,其他网站亦有展示涉案图片的行为,且涉案图片上的水印并不能代表权属,被告在涉案微博中使用的图片亦标有被告自己的水印。2、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以自己名义起诉。原告获得的授权在中国法律下无效,原告与本案无利害关系,其主张涉案图片的权利人是GettyImagesInc.公司,其与该公司之间是代理关系,故其应当以GettyImagesInc.公司名义起诉。3、被告对涉案图片的使用系合法使用。网站www.gettyimages.ca自2014年起已发布声明,将该网站的图片免费提供给互联网用户使用,涉案图片在此范畴之内。被告即是从该网站下载涉案图片,并将其上传到涉案微博,但仅是将其作为配文图片,并非商业性使用,故不构成侵权。综上,不同意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0日,GettyImagesInc.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签署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主要内容如下: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拥有对GettyImages集团公司[包括GettyImagesInternational、GettyImages(US)、GettyImages(Seattle)Inc.以及GettyImages(Canada)Inc.等]的终极拥有权,其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GettyImagesInc.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国境内亦能看到;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已指定原告担任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明确授权原告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原告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原告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国境内出现的侵犯GettyImagesInc.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财产权和精神权利)的行为。附件A中包括Flickr等品牌。上述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2014年9月9日,GettyImagesInc.公司副总裁JohnJ.LaphamⅢ声明GettyImages品牌名称变更,证明GettyImagesInc.公司名称为Flickr、FlickrOpen和FlickrSelect的品牌现更名为“Moment”、“MomentOpen”和“MomentSelect”。上述文件依法经过了公证认证。原告系域名为gettyimages.cn的网站注册人。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网上商店)预包装食品等。涉案微博系被告开办。2014年3月26日,在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原告分别对涉案微博及网站www.gettyimages.cn的相关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内容包括:打开IE浏览器,一、登陆网站http://weibo.com/dolcey,页面显示为新浪微博企业版,微博账号显示“道喜红酒”,右侧显示加V新浪认证,并附有“道喜红酒官方微博”字样,该微博在简介部分介绍“道喜红酒网——中国最专业的葡萄酒交易平台,您的随身酒窖!……”。该微博在2013年8月1日14:33发布的博文中使用了内容为酒杯的图片一张(以下简称被控侵权图片),该图片上标有“www.dolcey.com”水印。二、登陆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a,在页面“international”下拉菜单中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再点击“点击这里以中文搜索”,打开新页面为www.gettyimages.cn,在该页面搜索框中输入编号85453010,显示内容为酒杯的图片一张,该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水印,图片下方显示标题ThanksgivingMorning,摄影师FengZhao,品牌Flickr,版权所有1995-2014,网页底部版权申明载有“本网站所有创意图片及影视素材均由本公司或版权所有人授权发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域名为gettyimages.ca的网站注册人为GettyImages(Canada)Inc.[GettyImages(加拿大)有限公司],域名为gettyimages.com的网站注册人为GettyImagesInc.(GettyImages有限公司)。诉讼中,本院组织原被告双方对网站www.gettyimages.ca及www.gettyimages.com上的情况进行勘验。勘验过程如下:一、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gettyimages.ca,在页面搜索框中输入编号85453010,显示内容为酒杯的图片一张,点击该图片,图片上标有“gettyimages®”及“FengZhao”字样,图片右侧说明栏中显示“ThanksgivingMorning,credit:fengzhao”以及不同分辨率的图片所对应的价格等信息,点击“showmore”,显示“Collection:Moment”。二、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gettyimages.com,页面随即跳转至网站www.gettyimages.cn。被告不认可网站www.gettyimages.ca中的图片与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具有一致性,认为二者在颜色、像素等方面不同,但认可网站www.gettyimages.cn中的图片分别与网站www.gettyimages.ca及涉案微博中的图片具有一致性。诉讼中,被告为证明涉案图片并非GettyImagesInc.公司独家拥有,被告的行为不属于商业性使用且不构成侵权,还提交了涉案微博打印件、其他网站使用涉案图片的页面截图打印件以及GettyImages宣布免费使用其图片的网页打印件及中文翻译件。其中,网站www.cnbeta.com上具有标题为“GettyImages宣布免费开放3500万张图片”的文章。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具有“分享5000多万幅图片,简单、合法和免费”以及指导用户如何将图片发布至博客、网站或社交媒体等内容,亦明确注明“复制此代码,并粘贴到你的网站或博客”、“嵌入式图片不得用于商业用途”及“使用上述代码并嵌入此图片,即意味着你认可GettyImages的相关版权政策”。另查,原告曾向被告发送有关涉案图片的版权沟通函件,被告称收到上述函件后于2014年3月删除涉案图片。原告认可该事实,当庭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又查,2011年4月,原告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签订图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一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9000元。2011年6月,原告与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图片许可使用合同,约定一张图片的许可使用费为6000元。再查,原告未就其主张的公证费及其他费用提交相应票据。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京方圆内经证字第4347号、第4348号、第24158号、第24159公证书、域名注册证书、(2014)大中证经字第852号公证书、版权沟通函件、图片许可使用合同,被告提供的相关网页打印件、翻译件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勘验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GettyImages.Inc公司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品牌名称变更声明依法履行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符合法律规定。上述文件内容能够与涉案图片在网站www.gettyimages.cn及www.gettyimages.ca上展示时的水印标识、详细信息及版权申明等相互印证,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系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被告虽主张GettyImagesInc.公司并非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述抗辩本院不予采纳。鉴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本院确认GettyImages.Inc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不仅是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授权代表,还取得了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作品及以自己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原告与该公司并非仅是代理关系,故原告作为本案适格的主体,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犯涉案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关于原告主体的抗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除法定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未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在其开办的“道喜红酒”微博上使用了被控侵权图片,经比对,本院认为该图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图片具有一致性。被告虽辩称其使用行为属于网站www.gettyimages.ca上的免费范畴,但该网站明确声明不得将图片用于商业用途,且对图片使用方式进行了限制。现结合被告的经营范围及涉案微博的性质,本院认为,尽管涉案图片系作为微博配图使用,但该使用行为旨在获得相应的商业利益,且被告自认涉案图片系其自行上传,显然与上述网站中“复制此代码,并粘贴到网站或博客”的图片使用方式不符,故被告的涉案行为不属于免费使用的范畴,上述辩称不能成立。被告应对涉案微博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鉴于原告认可被告已删除涉案图片,并放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赔偿数额,虽原告为证明其合理预期收益而提交了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但将图片用于不同行业及不同的使用方式通常存在较大价格差距,故该证据不能作为确定原告所受损失的依据。综上,本院将参考原告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使用图片的方式及其过错程度,酌定赔偿数额。关于原告主张其为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因其未提交相关证据,故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五千元;二、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道喜万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魏 嘉审 判 员  高 翡人民陪审员  王东旭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