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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米全国与张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全国,张运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米全国。被告张运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全国与被告张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米全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全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米全国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