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民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米全国与张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米全国,张运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04-1号原告米全国。被告张运朋。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全国与被告张运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米全国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米全国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米全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米全国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