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何明凤与宁波市北仑润昌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明凤,宁波市北仑润昌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672号原告:何明凤。委托代理人:张敏龙。被告:宁波市北仑润昌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号:330206000143155)。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盛霞路38号3幢1号1楼。法定代表人:王季燕。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明凤与被告宁波市北仑润昌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明凤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润昌电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员 李小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章婉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