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来民撤终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黄世桐与黄成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成鲜,黄世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来民撤终字第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成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世桐。上诉人黄成鲜因与被上诉人黄世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武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黄成鲜又于2014年12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成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斌审判员 樊斯明审判员 罗献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