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刑终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彭林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刑终字第2号原公诉机关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男,1966年6月1日出生于吉林省延吉市人,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延吉市进学街喜阳委十组,无职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被重新办理取保候审。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辩护人张保华,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严红梅,吉林华烁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审理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延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彭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对原审被告人彭某某犯诈骗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刑初字第427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贤男审判员 全日松审判员 郑明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知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