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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陈超、杨巍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超,杨巍巍,夏菊萍,陈超,杨巍巍,夏菊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陈超,男,198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杨巍巍,男,1984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夏菊萍,女,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申请执行人陈超与被执行人杨巍巍、夏菊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巍巍、夏菊萍支付借款本金704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38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杨巍巍所有的台州市云顶佳苑雅园8幢301室房屋另案已查封,且该房屋一时难以处理。本院经多次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及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未查到被执行人戚春良、蒋赛红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超以被执行人杨巍巍、夏菊萍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陈超以被执行人杨巍巍、夏菊萍目前财产一时难以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44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