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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民三初字第00245号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马场角新华时代广场七楼。法定代表人刘道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咏、李安新,湖北卧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松鹤路金太阳陶瓷城。法定代表人张秀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太阳建材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无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形,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泰达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剑林审 判 员  李明军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喜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