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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胡作建与胡作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胡作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一初字第00347号原告: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东光工业园2栋(10)。委托代理人:周鹏,该公司员工。被告:胡作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招银大厦27楼。代表人:毕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昊,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胡作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胡作建已向其支付3000元,同意结案为由,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汉行盛楚天玻璃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国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