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少东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田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1968年6月18日岀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住田东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因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4日被田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田东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舒伟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15栋-15号黄某丙家门前盗走一辆黑红色绿佳牌,型号为五羊公主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电机号码为110402565,车架号为098821103110739。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1620元。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己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特提起公诉,请求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窜到田东县平马镇新百通15栋-15号黄某丙家门前盗走一辆黑红色绿佳牌,型号为五羊公主两轮电动车,该电动车电机号码为110402565,车架号为098821103110739。经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的价格为16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黄某丙、陈某的报案陈述;2、证人黄某乙、凌某的证言;3、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4、辨认笔录;5、照片说明;6、电动车销售票据;7、田东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8、田东县人民法院(2007)东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书;9、田东县公安局平马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列证据,业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庭上认罪态度好,故本院对其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现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5年7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岀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本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彩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