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商初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灌南县金锐家电有限公司与灌南县汤沟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灌南县金锐家电有限公司,灌南县汤沟镇卫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初字第00051号原告灌南县金锐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灌南县新安镇镇中路南侧西首。法定代表人卓洪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佃进,灌南县李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灌南县汤沟镇卫生院,住所地灌南县汤沟镇。法定代表人谢登亮,院长。委托代理人XX,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灌南县金锐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锐公司)诉被告灌南县汤沟镇卫生院(以下简称汤沟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桂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卓洪林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佃进,被告汤沟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瑞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协议,约定由被告购买80台空调,货款共计236200元。后被告仅给付部分货款,尚欠26200元未付。现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6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汤沟卫生院辩称,被告购买原告空调及尚欠货款26200元未付属实。但是因为原告出售的空调制冷制热效果不行,待原告将空调质量问题解决后同意支付货款,但不同意承担逾期给付货款的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8月1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型号不同的78台空调,货款计225200元,由原告负责安装。被告每月按总货款的10%给付货款,即每月付款22520元,如不能支付余款,按月息2%支付利息。协议签订后,原告完全按协议履行,后根据被告的要求又提供2台空调,价格5500元/台,货款计11000元。嗣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截止2014年1月28日,被告尚欠货款26200元未付。为此,原告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原告出售的空调质量上存在问题,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经质证,原告予以否认,并称从未接到被告反映空调制冷制热效果不行的意见。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向被告提供空调并且安装完毕,被告应该按照约定给付货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262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其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亦应予支持。被告提出的空调质量存在问题,但未提供任何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且原告予以否认,故对被告的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灌南县汤沟镇卫生院给付原告灌南县金锐家电有限公司货款262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4年2月1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兑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7.5元,由被告灌南县汤沟镇卫生院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455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顾桂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林法律条文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