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峰行执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与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环境保护行政管理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峰行执字第1-1号申请执行人邯郸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滏源堤路*号。被执行人河北宝信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和村镇南八特村东。本院在执行邯郸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峰环罚(201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环保行政处罚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环境保护局峰环罚(2014)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5)峰法行非诉审字第1号行政执行裁定书环保行政处罚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奕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华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