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4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龚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4687号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18号2单元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100867-9。法定代表人张书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元兮,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谭恒志,男,197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龚光明,男,196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龚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凯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高 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凌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