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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栾民初字第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田晓芳与顾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晓芳,顾国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全文

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栾民初字第289号原告:田晓芳,住石家庄市裕华区。委托代理人:刘经宪,河北和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国锋,住石家庄市栾城区。原告田晓芳与被告顾国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5日受理,2015年4月13日由审判员刘学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经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国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晓芳诉称,2014年2月11日,被告使用原告信用卡透支24000元,一直推脱不予偿还,后经原告多次找被告,被告于2014年7月9日打一欠条,同意在2014年7月19日还清,但被告至今未还,特起诉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24000元。被告顾国锋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1日,被告使用原告光大银行信用卡透支24000元,并于2014年7月9日给原告打一欠条,其内容:今欠田晓芳光大信用卡内存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2014年7月19日还清;顾国锋;2014.07.09。至今被告未将24000元给付原告。以上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借用原告银行信用卡透支24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透支后,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将透支的钱给付原告,被告至今未给付原告属被告过错,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顾国锋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晓芳借款2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顾国锋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学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邢晓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