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26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周某,薛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2645号原告贾某。被告周某。被告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周某、薛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薛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御溪台小区5幢A单元1801室(预告登记证明号:024986)房产一处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薛某所有的位于榆林市开发区御溪台小区5幢A单元1801室(预告登记证明号:024986)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仍由被告管理,不得擅自以变更、转让、过户、抵押等方式处分该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士忠代理审判员 李鼎锋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薛宝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