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商外终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许国曙与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宏伟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国曙,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宏伟,王施雨,姚文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0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许国曙。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戚墅堰区潞城东方东路168号。法定代表人钱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中文,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钱宏伟。委托代理人万中文,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施雨。委托代理人万中文,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姚文卫。上诉人许国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宏伟、王施雨、姚文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常商外初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02月25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国曙的委托代理人陈自忠,被上诉人江苏华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钱宏伟、王施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万中文,被上诉人姚文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国曙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许国曙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许国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62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813元,由上诉人许国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嫒珍审 判 员 李红建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顾正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