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王明仁与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仁,孟金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081号原告王明仁,男,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孟金生,男,住焦作市。原告王明仁与被告孟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原告主张起诉主体错误,要求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明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退还王明仁。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东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芳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