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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执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南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尤贤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东南陶瓷有限公司,尤贤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38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东南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晋江市磁灶镇三吴。法定代表人吴友若,总经理。被执行人尤贤贤,男,1971年12月27日生,汉族。福建东南陶瓷有限公司(下称东南陶瓷公司)与尤贤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7日做出(2014)浦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告尤贤贤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东南陶瓷公司162万元,并自2013年12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时止;本案受理费19380元减半收取9690元,由被告尤贤贤负担。因被执行人尤贤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尤贤贤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五菱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尤贤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尤贤贤名下无房产权属登记,无银行存款,其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五菱牌小型汽车已被本院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尤贤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商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吕春贵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