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黄亚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652号原告黄亚涛,男,汉族,1985年10月5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庆阳中心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亚涛于2015年4月15日以被告诉讼主体不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亚涛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亚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7元,减半收取784元,原告黄亚涛负担783元,退付原告黄亚涛783元。审 判 长 张宗和代理审判员 次文博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