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李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4号本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对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市支行与被告李春信用卡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民事判决书中“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01256819”应更正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504256819”。代理审判员 王晓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钱凯林 百度搜索“”